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
聲 請 人 新易文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秀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原本。經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
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3 年3 月21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
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