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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富士亨國際科技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富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   人,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,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  書送交本院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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