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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築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票據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。 二、支票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,為票據 法第125 條第1項 第2 款、第7 款所明定;次按民事訴訟法 第539 條第1 項規定,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 讓之證券為限。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規定,通 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,須於 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,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。經查系 爭23紙支票之發票日、金額均為空白,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憑,是系爭23紙支票係屬未經補 充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,並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 據,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,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,而難據此准為 公示催告。 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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