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大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翠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權証明文件(如借據、票據等)。 二、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(如加速條款)。 三、債務人未依約屨行之証明文件(如歷次繳款明細)或催收之   証明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