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大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琴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陳翠華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
拍賣抵押物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 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
債權人証明文件、債
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、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証明文件,
該裁定已於103 年5 月7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
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