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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大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翠華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証明文件、債 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、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証明文件, 該裁定已於103 年5 月7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 期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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