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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,000元。 二、本件抵押不動產詳細附表。 三、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 四、本件抵押權設定(變更)契約書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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