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
聲 請 人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耀南
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金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,000元。
二、
本件抵押
不動產詳細附表。
三、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四、本件
抵押權設定(變更)契約書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