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76號
聲 請 人 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華美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邱啓彬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壹仟元。
二、釋明桃園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重測前之地號為何?
三、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(前僅提出抵押權變更契約書)
。
四、查
債務人臺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台灣優能國際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,請提出
上開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、
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,並查報是否有向法院聲
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