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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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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華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啓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壹仟元。 二、釋明桃園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重測前之地號為何? 三、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(前僅提出抵押權變更契約書)   。 四、查債務人臺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台灣優能國際科技   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,請提出上開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、   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,並查報是否有向法院聲   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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