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70號
聲 請 人 利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翔寧
相 對 人 萬禾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金松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
。
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
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 條
之17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第三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
1 年5 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
聲請人所負債務之
擔保
,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60,0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
法登記在案。
嗣第三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2 月
25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,業經登記在案
,茲第三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45,866,014
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
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
明書、
本票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五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