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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2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六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(未載到期日   之本票,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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