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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、江麗玲、陳婕妤、 泓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債務人群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、泓鈞企業有限公司業已   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   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   理人(即清算人)。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或股   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  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  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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