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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4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票字第424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淞電機有限公司、陳光盛、林燕卿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本票原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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