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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6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票字第6113號 聲 請 人 雲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時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皓精密有限公司、王宥融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旭皓精密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  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  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請更  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  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  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三、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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