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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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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清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駿發 代 理 人 田振慶律師 代 理 人 翁健祥律師 相 對 人 清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七五六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20 號民事 裁定供擔保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,曾提供新臺幣105 萬元之 擔保金,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75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 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,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爰聲 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本件聲請,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正本各乙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屬實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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