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沂庭 相 對 人 陳月足 相 對 人 彭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,迄未起訴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 司裁全字第353 號保全程序,及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267 號 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,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紙在 卷可稽,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