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富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楊慧娟
人
聲 請 人 楊文魁
相 對 人 白詩達
法定
代理人 林福龍
上列
當事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
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權
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
務人之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於民事訴訟法第
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
予假扣押後,相對人
乃就同一請求以本院103 年度重
勞訴字
第16號
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審理在案,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
向本院起訴,
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本件聲請即
於法不合,
不應准許。
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