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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詠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為 相 對 人 新國際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聲請 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:五、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 請求,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。本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,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,無 庸法院裁定,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及其施行細則 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聲請人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向 提存所聲請返還時,如仍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,為免過度使 用有限之司法資源,此時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, 應予裁定駁回,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24號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9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為 擔保金,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33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 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,聲請人已獲得全部勝訴 判決確定,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得聲請返還提 存物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云云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既已主張其本案訴訟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,並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,是揆諸前 開規定及實務見解,聲請人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返還,即 可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揭提存物,故聲請人本件聲請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,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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