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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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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笠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秋雄 相 對 人 竣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覺麗玲 代 理 人 黃怡輝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,於假處分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、第533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,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處分後,迄未起訴,業經本院查閱103年度全字第162號 保全程序卷宗,及103年度司執全字第458號執行程序卷宗屬 實,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紙、及本院函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可稽,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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