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86號
聲 請 人 笠維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秋雄
相 對 人 竣漢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覺麗玲
代 理 人 黃怡輝
上列
當事人間
假處分事件,
聲請人即
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權
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
務人之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;關於假扣押之規
定,於假處分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、第533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,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
予假處分後,
迄未起訴,業經本院查閱103年度全字第162號
保全程序卷宗,及103年度司執全字第458號執行程序卷宗屬
實,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紙、及本院函詢臺灣新竹
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
可稽,故本件聲請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