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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相 對 人 頌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村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,於假處分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、第533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,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 103 年度全字第30號准予假處分後,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 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940 號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起 訴在案,則相對人於假處分後既已向本院起訴,揆諸前開規 定,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不予准許。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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