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88號
聲 請 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天生
相 對 人 頌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金村
上列
當事人間
假處分事件,
聲請人即
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權
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
務人之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;關於假扣押之規
定,於假處分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、第533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,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
103 年度全字第30號准予假處分後,相對人
乃就同一請求向
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940 號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起
訴在案,則相對人於假處分後既已向本院起訴,
揆諸前開規
定,聲請人本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不予准許。
爰依法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