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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家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家訴字第62號 原   告 張益郡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被   告 景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婉真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(下同)17,335元,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3,000 元,不足 14,335元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當庭命原告應3日 內補正,有本院103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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