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
原 告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治民
被 告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禾芳開發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
幣(下同)130萬元,應繳
裁判費1萬3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337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宜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