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  告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被   告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禾芳開發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(下同)130萬元,應繳裁判費1萬3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337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