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 告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      李春生 反訴 被告 即原  告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反訴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596 萬2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0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