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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0 萬2092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 萬926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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