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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  告 呈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吉 被   告 衍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」、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 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 24條分定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營業所係設在桃園縣平鎮市○○路○鎮段○○○ 巷○ 弄 ○○號1 樓,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本院 自有管轄權,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,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1 年 5 月25日簽訂工程承攬協議書,約定原告承攬被告之「寶德 SN5A.02 北區動力系統配電工程(PHB, PEB)」,原告皆如 期履約,惟被告尚積欠原告計達新臺幣0000000 元,迭經原 告催告,被告迄未給付前揭報酬,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等語。然觀諸原告所提兩造簽署之工程承攬協議書 第17條約定「如遇有本協議書及本工程所生之一切爭執、涉 訟等,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(見司 促卷第7 頁),故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視為 起訴時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 轄法院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升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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