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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  告 詮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被   告 億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 )1,351,78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464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3,96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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