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號
原 告 詮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柏賢
被 告 億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冠廷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
)1,351,784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4,464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3,96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