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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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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  告 懷恩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騏肇 被   告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 1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,979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12,4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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