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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譽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哲宇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,對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為新臺幣(下同)143 萬3,796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2,88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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