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福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譽錡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哲宇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
事件,對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為新臺幣(下同)143 萬3,796
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2 萬2,88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