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號
原 告 國玄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家樺
被 告 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新茹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,553,812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6,2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5,74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