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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  告 國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樺 訴訟代理人 楊世榮       顧慕堯律師       鄭景霈律師 被   告 桃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婌嘩 訴訟代理人 蔡明諺      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 事不得獨任審判,後接辦之法官得獨任審判,且本件屬重 大案件,亦無合議之必要,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0 年 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,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 裁定,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 年  9  月  29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綺珍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佑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