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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  告 晟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鴻 被   告 衍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」、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 第24條分定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在桃園縣平鎮市○○路○鎮段○○○巷○ 弄○○號1 樓,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本 院自有管轄權,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 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主張於101年7月17 日承攬被告「彰濱工業區德寶SN5A.01-ROA 全廠區22.8KV動 力系統配店工程」,有工程承攬協議書可稽。結算已施工可 領工程款及被告已付之報酬,被告尚欠工程款新台幣178 萬 1,654 元,履經催討未獲置理等情。然按原告提出兩造簽署 之工程承攬協議書第17條第1 款約定「如遇本協議書及本工 程所生一切爭執、涉訟時,以彰化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」,依此,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視為起訴時 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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