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號
原 告 晟亨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誌鴻
被 告 衍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
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」、「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
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
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
第24條分定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在桃園縣平鎮市○○路○鎮段○○○巷○
弄○○號1 樓,原告原依
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自有管轄權,
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
期間提出
異
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主張於101年7月17
日
承攬被告「彰濱工業區德寶SN5A.01-ROA 全廠區22.8KV動
力系統配店工程」,有工程承攬協議書
可稽。結算已施工可
領工程款及被告已付之
報酬,被告尚欠工程款新台幣178 萬
1,654 元,履經催討未獲置理
等情。然按原告提出
兩造簽署
之工程承攬協議書第17條第1 款約定「如遇本協議書及本工
程所生一切爭執、涉訟時,以彰化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
」,依此,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視為起訴時
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