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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洲貨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 建字第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3,825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,4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志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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