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湧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洲貨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
建字第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
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3,825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9,4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志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