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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  告 沃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采妮 被   告 顏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8184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110元,嗣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 22日以103 年度建字第61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該裁定於103 年11月3 日寄存送達後,於同年月13 日生效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。原告迄今仍未補繳,有 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,揆諸前揭說明 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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