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1號
原 告 沃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采妮
被 告 顏有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8184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,扣除已繳納
聲請發
支付命令之
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110元,
嗣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
22日以103 年度建字第61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該裁定於103 年11月3 日寄存送達後,於同年月13
日生效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
可憑。原告
迄今仍未補繳,有
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足憑,
揆諸前揭說明
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啟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