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士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元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      林育嫻律師       劉兆珮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      洪榮彬律師       陳俊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66,704元,本件 原告於104 年10月15日擴張訴之聲明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25,233,9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,112 元,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166,704 元,尚不足新台幣67,40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