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5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士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啟元
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
律師
林育嫻律師
劉兆珮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
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
洪榮彬律師
陳俊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
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66,704元,
惟查
本件
原告於104 年10月15日擴張
訴之聲明,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台幣25,233,9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,112 元,原告僅繳納
新台幣166,704 元,尚不足新台幣67,40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育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