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陳金英
被
上 訴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士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啟元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建字第75號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(下
同)24,870,63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46,416 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育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