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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士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建字第7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(下 同)24,870,63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,416 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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