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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  告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世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永連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,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41,088元,應繳 裁判費12,38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 11,885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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