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7號
原 告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康世英
被 告 永連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介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
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
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103 年11月6 日
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103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