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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  告 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 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31,591元,而該裁定於同 年月15日已送達原告,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 份為憑,原告迄 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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