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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 翁淑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。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、第8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件: 1.舉證釋明前與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協商,「因身體 狀況不佳導致無法工作而失去收入來源不得以毀諾」之情事。 2.陳明係於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,或係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 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。 3.陳明聲請狀「三、」關於「立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 是否為「立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」之誤。 4.陳報名下有無財產(如汽機車、保險契約等),若有財產並請 釋明,若無財產亦請陳明無財產。 5.提出民國101年間今租屋之租賃契約。 6.陳報手機帳單、水電費等費用之具體金額,並提出繳費通知、 收據等相關單據。 7.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,並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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