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翁淑玲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
院。逾期不補即
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、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
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楊美慧
附件:
1.舉證釋明前與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協商,「因身體
狀況不佳導致無法工作而失去收入來源不得以毀諾」之情事。
2.陳明係於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,或係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
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。
3.陳明
聲請狀「三、」關於「立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
是否為「立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」之誤。
4.陳報名下有無財產(如汽機車、保險契約等),若有財產並請
釋明,若無財產亦請陳明無財產。
5.提出民國101年間
迄今租屋之
租賃契約。
6.陳報手機帳單、水電費等費用之具體金額,並提出繳費通知、
收據等相關單據。
7.提出受扶養人之
戶籍謄本,並陳報每月支出
扶養費之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