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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 被上訴人  竹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9日 本院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 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 112,4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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