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84號
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
法定
代理人 張冠群
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
被
上訴人 竹鑫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雲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9日
本院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
未據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112,4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