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
上 訴 人 龍王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盈嘉
訴訟代理人 童昱菖
被
上訴人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
訴訟代理人 曾煥基
被上訴人 謝德明
彭喜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
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3 年度壢簡字第1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並為訴之追加、變更,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
辯論終結,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。
理 由
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
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
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林文慧
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