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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楊進財 相 對 人 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 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二、第一行關於「翌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理由欄四、第九行 「票之33萬股」,應更正為「票之146,600股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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