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號
聲 請 人 楊進財
相 對 人 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豐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
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正本理由欄二、第一行關於「翌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理由欄四、第九行
「票之33萬股」,應更正為「票之146,600股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
準用
之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