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號
原 告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豪
被 告 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千媚
上列原告與被告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863,7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4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沈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