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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  告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903,1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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