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號
原 告 御展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佩琦
原 告 李碧蓮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嘉梯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:
一、原告御展投資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5,
749,99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,600 元。
二、原告李碧蓮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,937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0,006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