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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  告 御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琦 原   告 李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梯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: 一、原告御展投資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5,   749,99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,600 元。 二、原告李碧蓮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,937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40,006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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