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2號
原 告 雋業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瑞賢
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
律師
被 告 張錦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為0000-00 之
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,並審酌系爭車輛目前二手車
價約在新臺幣( 下同)1,000,000元,準此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1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