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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汽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  告 雋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賢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被   告 張錦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為0000-00 之 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,並審酌系爭車輛目前二手車 價約在新臺幣( 下同)1,000,000元,準此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1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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