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號
原 告 皇家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涼屏
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
律師
被 告 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陶君亮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,62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038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沈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