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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  告 皇家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涼屏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被   告 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陶君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,62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038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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