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林駿翔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帝訊通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
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
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
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載明
本件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
(即
訴之聲明)為何?及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?致使
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,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
二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陳報本件「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」及訴訟標的金額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