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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  告 林駿翔 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訊通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依原告陳報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之最低金額為核定之依據,準此,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6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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