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林駿翔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帝訊通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依原告陳報請
求被告賠償損害之最低金額為核定之依據,準此,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6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