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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留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  告 鑫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郎 被   告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昱 被   告 宜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08,269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9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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