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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56號 再審 原告 陳俊宏 再審 被告 滙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 年度 簡上字第10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「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 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5萬元,應徵同一審級 (第二審)再審之訴裁判費5,62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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