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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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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  告 惠名企業有限公司 被   告 新中宏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61,123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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